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气系统主要由牵引系统,辅助供电系统,列车控制电路,列车网络控制系统组成。车辆电气系统的维保工作涉及到多个控制单元,《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有助于维保人员加强对电气系统技术的把握。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对车辆电气系统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电力牵引应采用变频调压的交流传动系统。
2、牵引电机应符合TB/T 3001,牵引电器应符合TB/T133,电子设备应符合TB/T3021的规定;电力变流器应符合 IEC 6287-1的规定。
3、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TB/T 3034的规定。
4、电气系统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各电路应能经受耐受电压试验,试验电压值为受试电路中电气设备试验电压最低者的85%,试验时应将电子器件和电气仪表加以防护或隔离,使其不承受电路耐受电压。
5、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应有可靠的保护。各种保护的整定值、作用时间、动作程序应正确无误。主电路的过电流保护还应与牵引变电站的过电流保护相协调,在各种短路状态下能够可靠地分断,并应有故障显示和故障切除装置,以维持列车故障运行。
6、各电气设备保护性接地要可靠,接地线要有足够的截面积。各车轴上的接地装置应可靠地保护轴承不受接地电流的影响。各电路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定。应确保车辆中可能因故障带电的金属件及所有可触及的导电体的等电位联结。
7、各电路电流回线应独立连接到回流排上,回流排应与车体任何棵露导电部件绝缘。电流回线不应危及过电流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的动作。
8、牵引系统应能够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能够按照车辆载重量自动调整牵引力或电制动力的大小,并应具有反应及时的防空转、防滑行控制和防冲动控制。
9、当多台电动机由一个变流器并联供电时,其定额功率应考虑轮径差与电动机特性差异引起的负荷分配不均以及在高粘着系数下运行时轴重转移的影响。制造商应将允许的最大轮径差通知用户,以便用户在轮对检修时加以控制。
10、受电器(受流器或受电弓)应受流状态良好,受流时对受电器或供电设施均无损伤或异常磨耗。受电弓的接触压力为100N~140N,受流器的接触压力为120N~180N。11.11 采用受电弓受电的列车应设避雷装置。
11、辅助电源系统应由辅助变流器和蓄电池等组成。辅助变流器应符合IEC612871的规定,其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
12、蓄电池的浮充电性能良好,其容量应能够满足车辆在故障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讯、应急通风等系统工作不低于45 min;地面与高架线路不低于30 min。车体外安装的需要保持内部清洁的电气设备箱应具有不低于GB4208中规定的IP54等级的防护性能。
13、各电路的电气设备联结导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电缆,电气耐压等级、导电性能、阻燃性能均应符合TB/T1484.1的要求,电缆所用材料在燃烧和热分解时不应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烟气。使用光缆和通信电缆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要求。
14、电线电缆的敷设应合理排列汇集,主、辅、控电路的电线电缆应分开走线,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求,纳人专用电线管槽内,并用线卡、扎带等捆扎卡牢。不得已交叉时,高压线缆的接触部分应有附加绝缘加强。穿越电器箱壳的线缆应用线夹卡牢,与箱壳临靠部位应加装护套。电线管槽应安装稳固,防止车辆运行引起损伤;线管、线槽应防止油、水及其他污染物侵人,车辆布线规则可参照TB/T1507的规定。
15、电线电缆端头与接头压接应牢固、导电良好;两接线端子间的电线不允许有接头。每根电线电缆的两端应有消晰耐久的线号标记。
16、车上各种测量指示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电气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列车提供牵引力及电制动力,控制和监控列车完成正常的启动,运行和停车,同时对其他用电设备进行供电及控制,是列车安全运行的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维保工作人员必须深入理解电气系统的技术标准,在此技术上进行维修保养以及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