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交维保人员学习: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

更新时间:2020-10-23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内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使用管理,住建部于2017年颁布《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




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满足防护对象的防范要求。技术防范系统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整体系统,与运营安全系统进行统一设计。系统设计、应急响应、站外交通组织管理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系统设计应合理使用安全资源,平衡安全投入,设计防护措施,并应形成整体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应具有使用灵活性,并应能按管理要求灵活制定操作流程、符合用户管理安全要求。

系统应以标准化、集成化、结构化、模块化和网络化的方式实现,应具有平滑可扩展性,应适应系统维护、升级、扩容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系统升级扩展时应确保历史记录无障碍地继续使用。系统应具有高可靠性,并应采用冗余和备份。技术防范系统中用于数据记录的数据库系统和软件系统应具备存储功能。

总体设计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与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整体项目同步规划、建设、检验和验收。已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应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改、扩建时按本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安防集成平台。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集合成为一个整体,并应由独立的安防集成平台统一进行管理。

系统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系统信息安全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规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2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2080和《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8部分:传输网络技术要求》GAT 669.8的规定。

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的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应由摄像机、视频处理设备、存储设备、监视及操作终端、管理软件、传输网络和附属设备组成。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实时显示和记录受监控区域内的人员和物体的特征。

2应能按需要检索、回放、下载所录制的历史图像。

3监控画面的显示应能进行编程,并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的编号、位置、时间和日期信息。

4应与城市轨道交通时钟系统同步。

5应能根据设置的报警触发条件发出警示信息。

6应具有操作日志,断电或关机后信息不应丢失,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小于90d,且在保存时间内不可删除。

7应采用数字网络化组网模式。

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配置应以固定摄像机为主,可根据需要辅助设置云台摄像机。

2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3摄像机灵敏度应与环境照度相适应。

4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信息、能与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并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实现联动。城市轨道交通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规定。

5监视范围内应无遮挡。

6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对监控持续时间的要求,重点防护区域、重点部位和无人值守场所的监控设备应满足24h不间断运行的要求。

7摄像机所拍摄的画面不应出现变形和扭曲,系统的实时显示和录像回放图像质量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规定的主观评价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车站本地存储、回放的视频图像分辨率应大于或等于1280×720,图像帧率应大于或等于25fps

8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9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时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2h

10安装于车辆基地各出入口处的摄像机应能清楚地拍摄到所有进出机动车辆的车牌号。

11安装于车站各出入口的摄像机中,应至少有1路能清楚拍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的人和物的活动情况。人员从进入车站到离开车站期间应被拍摄到不少于2次的正面图像。

12安装于车站站台的摄像机应能覆盖列车客室门的区域,清楚拍摄人员候车和上下车的情况,且拍摄画面应可连续拼接。站台土建结构为增加车厢编组预留长度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也应预留摄像机布设条件。

13车站通道和检票口等部位的摄像机安装角度和摄录图像质量宜满足人脸识别及智能视频分析的需要。

视频监控系统宜结合人脸识别和智能视频分析技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智能视频分析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对预先设定的异常行为和可疑物体进行识别并报警的功能;

2)在预先设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观察搜查预先设定的异常事件的工作能力;

3)对预先设定的目标进行连续跟踪、显示和视频搜索的功能;

4)客流统计功能。

基于视频监控系统的人脸识别系统宜具有采集、存储、布控和检索功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监控系统位于通道和车站检票口的摄像机布防时,宜对出入该区域的人流拍摄人脸正面图像,图像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GBT 26718的要求;

2)宜对采集到的人脸正面图像进行存储,保存人脸部分正面截取图像及场景照片,形成人脸图像抓拍库;

3)宜将采集的人脸与布控库进行比对,或在存储的人脸图像抓拍库内检索出与特定检索目标相似的人脸供人工确认;

4)系统多机大规模应用时,宜支持分布式联网功能。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应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显示、处理和记录设备组成。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

入侵报警系统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有效的探测和报警,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未经授权人员的进入进行实时探测,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

2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设防或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3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4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等,记录信息不得更改。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不同传感器的原理、功能和性能,根据安全需要进行设计,应构成的综合防护系统。

2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能与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联动。

3在周界和无人值守的场所,系统应具有24h布防功能。

4系统触发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

5采用脉冲电子围栏或其他形式围栏的围栏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照明联动使用。脉冲电子围栏的脉冲电压应在5000V10000V之间,并可按需多档调节;应具有线线电击威慑及定位告警显示功能。

6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断电后应能继续正常工作不少于8h

7系统报警、误报、设防、撤防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正常运行时不应有漏报警;

2)声光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信息不应丢失;

3)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不可撤防设置功能和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宜包括炸药探测系统、液态危险品探测系统、有毒有害气体探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常规武器和金属探测系统、X射线检查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可分为便携式系统和固定式系统。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探测出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物品目录》所列的危险物品。

2当检查、探测到危险物品时,应能实现报警和数据记录。

3宜进行联网工作,建立网络支持下的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宜具有危险物质飘散跟踪功能,能追踪判断危险物质扩散的影响范围和后果。

4应具有有线或无线传输功能,应将数据、告警信号和方位、设备状态等信息传输至安防集成平台。

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传感器宜设置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通风井内、车站乘客人流集中的通道等部位;

2)炸药探测仪、液态危险品探测仪、常规武器和金属探测仪、放射性物质探测仪应设置于车站乘客进站通道等部位。

2系统不应对人体或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爆爆炸物或引燃易燃气体,不应引发次生灾害。

3应具备网络化系统设计,所有探测器、检测仪应与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联网。

4在系统产生告警信号时,应联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视觉复核。

5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6便携式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不应使用带放射性同位素的装置。

7放射性物质探测仪应随时为X射线检查系统等设备进行射线泄漏检测。

8应对安检人员进行防护。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由识读单元、信息传输、信息管理和执行单元组成。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规定。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区域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和管理的功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进行实时控制。

2、应具有报警功能。

3、宜具有防尾随措施。

4、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独立运行和操作;应能向安防集成平台发送报警信息,接收并执行安防监控中心或安防监控分中心的控制信号,并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2、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信息及各种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3、系统的备用电源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

4、系统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80d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应由信息装置、采集装置、信息转换传输及管理终端组成。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规定。

电子巡查系统应通过信息识读等方式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监督、记录。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巡检地点、时间和人员编制不同的巡检计划。

2、采集装置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时间、地点、人员信息。

3、采集装置应能存储不少于4000条巡查信息,存储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d

4、管理终端应能对采集装置内的信息进行导出,形成记录,便于查询、统计;记录信息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d。应能对采集装置进行同步校时。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接入安防集成平台。

2、采集装置安装位置应涵盖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场所等部位。